近日,中央下达贺州市的227万元渔业用油补贴到达市各县(区)财政。我市渔牧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《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》(农明电字【2008】第66号)和《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》,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,紧急部署贺州市2008年渔业用油补贴发放工作,并制定出2008年贺州市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:
一、补贴原则:(一)统一安排、分级管理;(二)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;(三)简便、易行,控制在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额度内,根据实际用油量安排补贴。
二、补贴范围和对象: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20日期间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。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》、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》和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》;养殖并用机动渔船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》和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》。
三、补贴资金的兑现:凡符合“补贴范围和对象”规定的渔船,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确认无误,即可进行补贴资金的发放。补贴资金务必在2008年7月17日前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。
四、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: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专账,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补贴,核算补贴资金的收、支、结余情况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,对渔业用油确认等把好审核关。对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,除追回补贴经费外,将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贺州市渔牧兽医局 沈继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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