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5月7日,钟山县清塘镇新龙村委某村梁某利用别人屋前的石灰坑浸泡石灰,准备用于建房,但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。5月9日上午李某、彭某的弱智女儿彭某某(15岁)跌进该石灰坑溺水死亡。事发当日,虽经村民调解,但争议较大,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。6月5日,李某、彭某将被告梁某告上法庭。
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,于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主办法官韩建华考虑到原、被告双方是同一村同一家族的人,双方的争议又比较大,如果简单的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,最终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,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。8月21日,韩法官冒着37度的高温到清塘镇新龙村委某村,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,同时邀请清塘镇司法所张新年、钟大才两位副所长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。韩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,给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,耐心的说法释理,调解工作从10点30分一直做到13点40分。双方终于握手言和,原告、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李某、彭某13000元。8月25日,被告梁某把第一期的赔偿款交到了法庭。(莫满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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